{{ $t('FEZ002') }} 生教組|
一、依據本府交通局113年10月30日北市交管字第1133049411號函辦理。
二、微型電動二輪車(原稱電動自行車)自113年11月30日起納管,未掛牌上路,警方將依法取締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
應遵守之規定:駕駛人需年滿14歲,需配戴合格安全帽、不可騎上人行道及自行車道(河濱自行車道除外)、不得
載人、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/h以下、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、不可酒駕與毒駕,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。
三、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相關作業規定及懶人包等資訊,可至交通部公路局建置「監理服務網」/微型電動二輪車
專區(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m3-emv-car/car/electricBicycles/eBicyclesDoc)參考(包含中、英、越南、泰國、印尼、緬甸、柬埔寨等7國語言)。
四、本案係本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113年第10次會議主席指(裁)示事項,請各校務必加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
滿14 歲以上才能騎乘,檢附宣導文稿及宣導單供參酌使用,惠請自文到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,運用所轄之LED
跑馬燈、資訊可變標誌看板 (CMS)、電子看板等設施加強宣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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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1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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