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市府文化局110年10月14日北市文化秘字第1100141051
號函辦理。
二、過往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、補助或徵
件時,普遍缺乏著作權觀念,在著作人格權方面,長期於
契約上要求廠商承諾不得對機關及機關授權之人行使著作
人格權,在著作財產權方面,未考量履約成果利用需求而
習於約定由機關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,影響創作者之著作
權且不利著作流通運用。
三、為尊重文化藝術創作價值,保障藝文工作者之著作權,避
免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,文化部依據「文化藝術獎
助及促進條例」第14條第2項法律授權規定,會同經濟部訂
定著作權保障辦法,請貴單位/學校積極推動並遵守著作權
保障辦法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