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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,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(即106年8月1日)起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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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,並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
二、依前開函釋修正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:

    (一)發給對象:

        1、支(兼)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(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)者。

        2、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(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),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(兼)領月退休金者,比照現職人員發給;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,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。

    (二)兼領月退休金者,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。

三、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。

四、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,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。

五、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、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、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,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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