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YHCYI179
{{ $t('FEZ002') }}生教組|
一、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及市府109年3月27日府授交管字第10930259942號函辦理。
二、市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,公告除禁航區、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外,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(約121.92公尺)之區域 ,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、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。
三、各校進行無人機教學,應遵守「民用航空法」、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」相關規定,建議於封閉或半封閉建物內如活動中心、風雨操場等場域進行為原則,並注意建物高度及空間是否寬敞,妥善規劃飛行區域,以維師生安全。
四、倘須於戶外飛行,應依規定辦理註冊、檢驗、考取人員操作證等事宜,另於旨揭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區域、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,其他法規或用地管理機關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五、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,市府將依「民用航空法」第118條之2規定,禁止活動,並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。
六、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禁止及限制區域(含座標),已上傳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(https://drone.caa.gov.tw/)及市府交通局網站(https://www.dot.gov.taipei/)便民服務/遙控無人機專區,俾利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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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4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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