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v120506824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8日府授人考字第10431232700號函辦理
二、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: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、工、礦、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,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,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,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,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,不在此限。」「公務員違反第1項、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,應先予撤職。」
餘詳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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